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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素类案件一审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时间: 2023-12-21 04:24:13

  

作者: m6App官网下载-纸托盘

  2021年7月8日,猪八戒以600元价格向孙悟空购买一瓶含有MDMB-4en-PINACA成分的电子烟油,净重6.43克。

  同月7月29日,警方抓获孙悟空,并在孙悟空住处查获装有透明液体(净重4.64克,检出MDMB-4en-PINACA)的白瓶1个,装有透明液体(净重698.93克,检出MDMB-4en-PINACA)的白壶1个。

  公诉机关认为孙悟空违反毒品管制法律和法规,贩卖毒品合成素,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孙悟空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孙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悟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

  孙悟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规定,贩卖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依据上述规定,孙悟空贩卖的毒品数量和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均应当计入贩卖的毒品数量,共计710.00克。即可以认定孙悟空贩卖的毒品数量为710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贩卖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那么本案毒品数量大如何认定?

  依据有关合成素类物质折算表,MDMB-4en-PINACA与的折算比例是5:1,即5克MDMB-4en-PINACA折算成1克。本案710.00克含有MDMB-4en-PINACA成分的电子烟烟油相当于142克,超过了50克,达到毒品数量大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也就是说查获的毒品中毒品成分含量再低也应认定为毒品,按照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本案第一份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白瓶内的透明液体和白壶内的透明液体均检出了MDMB-4en-PINACA成分,其含量均低于最低定量限0.3%,也就是说MDMB-4en-PINACA含量由于低于最低定量限,无法检测出来,但是确实含有MDMB-4en-PINACA成分。

  基于上述第一份鉴定文书,尽管查获的白瓶内透明液体和白壶内透明液体MDMB-4en-PINACA含量低于最低定量限,但无法否认它们确实含有MDMB-4en-PINACA,故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涉案毒品数量为710.00克应当是没有争议的。

  如果不把毒品数量710.00克降下来,被告人孙悟空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如何突破?

  经过反复阅卷,通过称量录像,辩方发现称量程序上出现的瑕疵影响了毒品数量的认定。

  称量录像显示,办案人员将电子天平归零后,将一个空的塑料方形饭盒放到电子天平托盘上,去皮,然后将白瓶内的透明液体倒入饭盒进行称量,显示净重4.75克。再将饭盒内透明液体倒入一个试管作为检材,称量该试管内透明液体显示净重4.64克。然后,办案人员将白壶内的透明液体倒入前述盛装过白瓶透明液体的饭盒内进行称量,显示净重698.93克。

  称量录像清晰显示办案人员将白壶内透明液体倒入饭盒前,饭盒内明显有一大滩透明液体残留(系白瓶内的透明液体残留),办案人员并没有清洁或者换个饭盒进行称量白壶内的透明液体。

  该称量录像足以证明白瓶内的透明液体污染了白壶内的透明液体,虽然白壶内透明液体检出了MDMB-4en-PINACA成分,但不能排除被白瓶内透明液体污染的可能性。

  孙悟空坚称白壶内的透明液体系普通烟油,不是合成素烟油。如果法院不予采信白壶内698.93克透明液体系合成素烟油的指控犯罪事实,则孙悟空量刑会在三年以下处罚。

  庭审结束后,控方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延期审理,一审法院很快做出决定延期一个月。在这一个月内,控方提交了第二份鉴定文书,该鉴定意见为送检的白瓶内透明液体和白壶内透明液体均检出了MDMB-4en-PINACA成分,白瓶内MDMB-4en-PINACA含量为0.167%,白壶内MDMB-4en-PINACA含量为0.0613%。控方还提交了一份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称鉴定机构加大了送检检材用量,提高了方法的灵敏度,可定性定量分析更低含量的目标物成分。

  法官认为,称量白壶内透明液体所使用的系盛装过白瓶内透明液体的未经洁净的同一容器(饭盒),称量取样程序存在瑕疵。但根据称量取样视频可知,该容器盛装白瓶内透明液体称量时显示净重4.75克,随后将该容器内的液体倒入一个试管再次称量时,显示试管内透明液体净重4.64克,即白瓶内液体中残留在容器内的重量为0.11克。

  二审辩护的焦点是第二份鉴定文书能否被采信?辩方注意到第一份鉴定文书和第二份鉴定文书均是由A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人均为王某某和张某某;均是对白瓶内透明液体和白壶内透明液体做合成素类物质定性定量分析。

  辩方就翻阅各种规定,在《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和《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里面找到了第二份鉴定文书不应当被采信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司法鉴别判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也有类似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规定,鉴定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出具第二份鉴定文书的行为违反了回避原则,即使这份检定文书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准确,由于鉴定人违反了回避原则,导致第二份鉴定文书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检方提供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本案查获的毒品在物证室装修过程中遗失了,到今天都没有找到。辩方判断二审法院想重新鉴定,但物证没有了,重新鉴定的机会也就没有了,故让办案单位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

  二审庭审很激烈,检方认为第二份鉴定文书是补充鉴定,不是重新鉴定,故不需要更换鉴定人,第二份鉴定文书合法有效,应当采信,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方认为第二份鉴定文书鉴定人违反了回避规定,建议法庭不予采信第二份鉴定文书,依法改判。

  一审审理中,如果辩方没有发现称量过程中的瑕疵,就不会催生第二份鉴定文书,一审法院就会判处孙悟空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辩方没有发现第二份鉴定文书与第一份鉴定文书系同一鉴定人,均是对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且没找到了回避条款,二审法院就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过程中,如果毒品物证没有遗失,可能会催生第三份鉴定文书,孙悟空的命运仍继续存在未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