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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揭露对淮南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分信息

时间: 2023-09-10 20:50:52   作者: m6app官网下载苹果版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安徽省淮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揭露行政处分案子信息(淮市监处分〔2023〕242号),触及淮南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8日我局收到食物抽检体系转办的不合格查验陈说(安徽淮南金福宸酒业有限公司,NO:AH2023-GZJ-02741),查验定论为酒精度项目不契合产品明示、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做执法查看,查看了该公司的制品库房,在现场未见被抽检批次的宗正丰源枣杞酒(出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执法人员现场直接送达了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ZJ41)和查验陈说(No:AH2023-GZJ-02741)。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且当事人认可查验成果,未提出贰言,2023年6月29日我局依法立案查询。2023年7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刘继山进行问询查询。

  经查,当事人出产的宗正丰源枣杞酒(出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酒精度项目不契合产品明示、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当事人是2022年6月1日出产的该批宗正丰源枣杞酒,共出产20箱零5瓶,24瓶/箱,本钱价31.5元/箱。其间5瓶当事人实验室留样检测用,已悉数用完。2022年6月3日当事人将该批次20箱宗正丰源枣杞酒出售给寿县寿春镇天恩食物超市,出售价格33元/箱,合计660元。该批宗正丰源枣杞酒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来得到的30元,当事人未提出复议,对此次查验陈说(NO:AH2023-GZJ-02741)的查验成果没有贰言。

  在我局查看后当事人活跃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自查陈说,当事人至本局查看之日,在商场监管范畴暂未受到同一类型行政处分。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查看相片6张、国家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成果通知书1份、查验陈说1份,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查验陈说和当事人出产的宗正丰源枣杞酒(出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酒精度项目不契合产品明示、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的现实;

  2.问询笔录1份、出产投料记载表1份、本钱核算表1份、销货单1份、产品营出售卖记载表1份,证明该批次宗正丰源枣杞酒的出产数量、出产所带来的本钱、出售数量和出售价格的现实; 3.出厂查验陈说1份,证明当事人按规则留样查验及查验合格的现实; 4.食物召回计划书1份、产品召回通知函1份、产品召回公告1份、产品退货单1份、整改陈说1份、产品召回相片3张、产品毁掉相片6张,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召回并毁掉的现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物出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状况;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行政处分信息体系网上查询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至本局查看之日在商场监管范畴暂未受到同一类型行政处分。 2023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3]2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说、申辩要求。

  本局以为,当事人出产经营以不合格假充合格的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规则。

  当事人自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毁掉,当事人出产的宗正丰源枣杞酒(出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归于一般食物,共出产20箱,货值金额660元,契合《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65】条第二款第一项“2.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1)自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的规则;当事人共出售该批次不合格宗正丰源枣杞酒(出产日期:2022-06-01,规格型号:125ml/杯,酒精度:42%vol)20箱,召回产品仅1瓶,占总数的0.21%,契合《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65】条第三款第一项“3.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产品悉数或大部出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规则;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出产经营以不合格假充合格的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并参照《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65】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交纳罚没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